津商大校发﹝2013﹞70号
天津商业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做好校级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及天津市级教学成果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成果的范围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强化产学研合作教育,实现学科链、人才链和产业链的紧密对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条件
(一)成果的主要条件
1.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特色、有创新和突破;
3.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4.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5.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成果申报人的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一)时间范围:教学成果的评选四年进行一次,成果的项目设计及运行应符合申报时限,已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近四年无新的突破和创新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教育层次和类型范围:本校国家培养计划内全日制的研究生、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三)人员范围:本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
(一)等级、标准见津商大校发(2012)50号文《天津商业大学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二)奖金发放原则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申报
(一)申报形式
1.个人;
2.集体: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申报人应以对成果完成及实施贡献大小排序,不得并列。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二)申报与评选程序
教学成果奖要逐级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申报需经本部门同意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报教务处初审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评审。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有资格申报市级奖。
(三)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反映成果的总结报告(5000字以内)。
2.《天津商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3.反映该成果的论文或其他辅助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需提交样书两本(套)。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负责教学成果的评选。
(二)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成果评选实行争议制度,对成果评选结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学校不予受理。对有争议的成果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以前,不授奖也不向天津市教委申报市级奖。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