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评计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
安鹏2017-10-130
津商大校发﹝2013﹞66号
天津商业大学评计本科生竞赛与
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
为提升我校学生科研水平,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性竞赛或科研立项,取得成绩者,计一定的选修课学分。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性竞赛及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数学竞赛、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者,计2学分;获得国家级奖励(含各等级)者,计3学分。
获奖等级按最高项计,不重复计算。
第二条进行学术研究,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一般学术期刊每篇1学分,核心学术期刊每篇2学分,高水平学术期刊每篇3学分。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者:项目负责人,计3学分;项目参加人,计2学分。参与SRT项目者:重点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重点项目参加人、一般项目负责人,计1.5学分;一般项目参加人,计1学分。
第三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专业认证者,计1学分。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参与本专业学科竞赛与科研所获学分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参与其他专业学科竞赛与科研所获学分计入跨学科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竞赛与科研类学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学分。
第六条竞赛与科研类学分加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每年12月份评计一次,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认定表》,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天津商学院评计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认定表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