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十七)】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 天津宣判一起诈骗案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20 浏览数:

开栏语:2月5日( 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1月30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通过其本人所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销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对向其咨询的罗某某等人宣称自己有防疫口罩可以售卖,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14人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3980元。2月3日,接到报案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法律分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全部赃款已收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来源:天津日报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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