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十一)】包头警方侦破涉疫情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13 浏览数:

开栏语: 2月5日(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破获一起涉疫情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件。王某某通过其同学刘某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叫“王静”的女子,“王静”自称有口罩销售。2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从“王静”处购买KN95口罩,付款13300元后,对方不发货并失联,怀疑被骗。2月9日下午,王某某向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报警。2月10日下午,民警研判出涉案嫌疑人身份和位置,当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男性。王某在陌陌和微信上冒充女性“王静”与刘某某谈恋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KN95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刘某某进行转发,对他人实施诈骗,其共计对王某某等9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610元。目前,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高新区刑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王某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来源:央视新闻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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