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防疫•以案说法(七)】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11 浏览数:

开栏语:2月5日( 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1月27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湖南省永州市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民警突击检查了位于祁阳县羊角塘镇复兴社区的一处非法网上经营野生动物窝点,现场查获河麂冻体10只、野猪冻体1头、竹鼠冻体10只、野兔冻体57只以及鸟类冻体17袋约200余羽,鳄鱼龟活体8只、草龟活体2只。涉案物品及当事人张某已被祁阳县森林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法律分析: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张某非法猎捕、出售河麂、野猪、竹鼠、野兔等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如果张某通过网络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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